老年人为子女买房应注意
时间:2024-10-17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999年后,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加深,房产侵权纠纷正成为成都涉老问题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老年人的案例里几乎一半与房产有关。对老年朋友来说,发生纠纷后,痛骂与哭泣也许应放在第二位,如何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律师提醒:老年人只要管好三样东西:房产证、户口本和钱,并通过法律程序来办事,那么,您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房产侵权案件就会远离您。
案例:产权署名惹出麻烦
年逾花甲的赵先生是成都极为典型的工薪阶层中的一员。他一生勤俭节约,最大的愿望就是看着儿子成家立业,享受天伦之乐。2005年,赵先生夫妇拿出所有存款,出资40余万元购买了金牛区一套住房。当时,儿子女友文某提出婚后自己也将住在该套房屋内,因此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上将自己也列为共有权人。善良的赵先生夫妇满心以为文某就快成为自己的儿媳妇了,既然是一家人,写上文某名字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将儿子与文某一并列为了共有权人。
但他们万万没想到,2007年交房后,文某却向其儿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这套出资4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市值已飙升至60万元,文某据此要求分得15万元。此时的赵先生不禁老泪纵横,当时为了购房,两老不仅卖掉了老房子,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债。现在就剩一套房子,文某还要求主张其中四分之一的产权,着实一筹莫展。
律师:父母的意见很关键
针对赵先生的困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指出,赵先生的遭遇很有普遍性。老年人出资为成年子女购买婚房,从而引发的各类房屋产权纠纷数量日前呈现上升趋势。针对上述情况,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经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最终产权归属哪一方,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重要前提条件。
婚前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就本案而言,虽然产权证上将文某列为了共有权人,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这就是赵先生夫妇对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当时之所以将文某列为共有权人实际上是附有条件的,也就是文某与赵先生的儿子结婚,现在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所以文某要求分得四分之一产权不但不近人情,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所欠缺的。
律师提示:鉴于此类情况,为避免以后产生争议,建议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也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免出现本案中赵先生所面临的局面。
案例:产权署名惹出麻烦
年逾花甲的赵先生是成都极为典型的工薪阶层中的一员。他一生勤俭节约,最大的愿望就是看着儿子成家立业,享受天伦之乐。2005年,赵先生夫妇拿出所有存款,出资40余万元购买了金牛区一套住房。当时,儿子女友文某提出婚后自己也将住在该套房屋内,因此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上将自己也列为共有权人。善良的赵先生夫妇满心以为文某就快成为自己的儿媳妇了,既然是一家人,写上文某名字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将儿子与文某一并列为了共有权人。
但他们万万没想到,2007年交房后,文某却向其儿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这套出资4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市值已飙升至60万元,文某据此要求分得15万元。此时的赵先生不禁老泪纵横,当时为了购房,两老不仅卖掉了老房子,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债。现在就剩一套房子,文某还要求主张其中四分之一的产权,着实一筹莫展。
律师:父母的意见很关键
针对赵先生的困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指出,赵先生的遭遇很有普遍性。老年人出资为成年子女购买婚房,从而引发的各类房屋产权纠纷数量日前呈现上升趋势。针对上述情况,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经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最终产权归属哪一方,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重要前提条件。
婚前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就本案而言,虽然产权证上将文某列为了共有权人,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这就是赵先生夫妇对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当时之所以将文某列为共有权人实际上是附有条件的,也就是文某与赵先生的儿子结婚,现在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所以文某要求分得四分之一产权不但不近人情,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所欠缺的。
律师提示:鉴于此类情况,为避免以后产生争议,建议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也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免出现本案中赵先生所面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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