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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闪婚”“闪离”的苦恼

时间:2024-10-17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007年10月底,66岁的退休教师高发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外地女子冯玲,同年12月即登记结婚。同日,应冯玲要求,高老师将其现居住房有条件地赠与她。登记结婚一周后,高老师出钱买了部分生活物品和一条2000元的项链送给她。但冯玲却不愿入住高老师家,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为此,高老师将冯玲告上了法庭。

    2007年10月底,66岁的退休教师高发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外地女子冯玲,同年12月即登记结婚。同日,应冯玲要求,高老师将其现居住房有条件地赠与她。登记结婚一周后,高老师出钱买了部分生活物品和一条2000元的项链送给她。但冯玲却不愿入住高老师家,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为此,高老师将冯玲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高老师诉称,谈恋爱时按照冯玲的要求,已立下公证遗嘱,房子留给冯玲。但登记结婚后,被告不愿过门与他共同生活,他感觉上当受骗,因此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冯玲归还他送的项链及服装购置费5000元。

     冯玲辩称,婚前高发自称是教授,手上有几万元现金,诱使她辞掉了工作。登记结婚后,发现这些全是花言巧语。她同意离婚,但高发的言行对她造成伤害,因此要求补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太短,且婚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同意双方离婚。已在冯玲处的价值2000元的项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冯玲所有,但应支付高发一半价款。原告其他诉请及冯玲的要求均被驳回。

     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高老师购买的项链,虽在女方手中,但该项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分割。女方要求男方进行精神补偿,于法无据,所以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房子,因是有条件赠与,产权并未过户,所以仍归高老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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