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得“增强性功能”
时间:2024-10-14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等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三十六分之一,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一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地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通知指出,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文件,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其广告发布。上述保健食品经由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检合格,方可继续发布广告。
通知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等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三十六分之一,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一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地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通知指出,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文件,在辖区范围内暂停其广告发布。上述保健食品经由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检合格,方可继续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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