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过低仍可领失业金
时间:2024-10-19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为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该部于4月14日发文,明确界定了净增就业岗位、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规范标准。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劳动报酬过低的,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各地在落实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了有关考核指标的若干具体问题,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不仅可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目标责任的依据,而且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
据介绍,这份名为《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中指出,失业人员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
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能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的人数。文件明确,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等同新增就业人数,主要反映辖区内实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数包括单位从业人员、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三类。同时要求各地把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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