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创造完整幸福人生

从人们踏上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就希望夫妻二人白头偕老,永结同心,百年好合。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总有一方先己而去。使本来应当是相伴终生的婚姻,遗憾地成为阶段性婚姻。如果不再婚,自己的晚年将在孤灯清影中度过。所以,正确对待老年再婚,是我们老年人的一个重要的人生课题。我们重视他,首先是因为丧偶老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一、惊人的数据——丧偶老年人是庞大的群体

  目前,全世界人口有65亿,60岁以上的老人占10%,即有6.5亿上是老年人。中国人口为13.076亿人,60岁的老年人占11%,有老年人1.34亿,其中,丧偶老人占35%,计有丧偶老人4690万人。我们天津市的总人口是1045万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14.3%,计有149万老人,在老人中,丧偶的比例为30.05%,丧偶老年人口为44.8万人。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长,到本世纪中期,我国总人口达16亿左右,而老年人口则达到4.3亿人。按30%的丧偶率算,60岁以上的丧偶老人总数达到1.29亿。从全国和天津的老年人惊人的丧偶数据,可知,丧偶老年人确实是一个我们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

  二、深刻的反思——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女性从一而终的制度。女性在家从父、既嫁从夫、丧夫从子。这种从一而终的制度,象牢固的枷锁,套在女性身上。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支配下,女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旦丧偶或被丈夫抛弃,就注定以后的生活再与婚姻无缘。对丧偶守节的女性,歌功颂德,树立贞节牌坊,使女性在精神上,死心踏地终老一生。归结一句话,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就是不准女性再婚的制度。而男性可以休妻弃婚,续弦纳妾,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也是男尊女卑不平等的制度。小农社会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只能靠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所以,父子亲情成为家庭第一位的感情,而夫妻爱情倒成为次一级感情。

  而新社会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制度。不论男女都可以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不睦,可以离婚。离异和丧偶之后,还可以再婚。无论男女都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选择配偶,因为,有了社会保障,子女养老不成为主要方式,所以夫妻爱情成为第一感情,子女亲情退到次要地位。可见,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以人为本,以夫妻为核心,个人掌握自己婚姻命运的婚姻制度。

  三、放眼观察——老年再婚的现实阻力

  如果说,建国后,年青人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羁绊,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制度是我国婚姻史上的第一次革命,而实行中老年人的再婚则是我国婚姻史上的第二次革命。第二次婚姻革命的难度并不亚于第一次婚姻革命。老年再婚的阻力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观念的阻力

  阻难老年再婚的观念不是单一的,观念而是一个观念群,有传统观念、有现实观念、有男性观念、有女性观念,有个人观念、有社会观念等。

  认为好女不嫁二男,好马不配二鞍,这就是从一而终的婚姻制度在观念上的体现。这种传统的观念使老年妇女迈不出再婚的步伐。对再婚,人们认为过不了多少年,没有必要染这一水。女性还认为,再婚就是给人家去当保姆,受大累,不如自己过舒坦。有的男性认为再婚就是给女性当摇钱树。不如自己过省钱省事。多数再婚老人,在心里总认为对前妻(前夫)有一种歉疚感,再婚的不理直气壮。社会上,也不把再婚看成是幸福和光荣。人们对再婚的支持和帮助,远远比不上对青年人初婚支持大、帮助大。

  2、子女的阻力

  解放前,青年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代替,青年的婚姻完全是听命于父母的,由于是父母包办婚姻,给青年人制造了数不尽的爱情和婚姻悲剧。 1950年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就是解放青年人婚姻的。自从有了《婚姻法》,青年人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中解放出来,青年人才有了真正的婚姻自主权。想不到的是,半个世纪以后,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倒被子女们剥夺了。小二黑和小芹在年青时,经过斗争终于获得了婚姻自由。但是小二黑和小芹成为老二黑和老芹后,反而没有婚姻自主权了。老年人再婚,还要向子女报告,获得子女批准。否则,老人就别想走再婚这一步。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老年妇女,丧偶后,看上了一位老先生。两个人,就决定再婚。当老年妇女和四个儿子透漏这个消息时,儿子们炸锅了。决不允许母亲再婚。四个儿子一看母亲执意再婚,于是,一商量就来了一个集体跪劝。一个星期天,四个儿子,各带着自己的孩子。到母亲家里。四个儿子齐正正地跪在母亲面前。四个儿子后面跪着的是老人的孙辈。大儿子发话了“妈,您老想走这步,是我们养不起您?”母亲看着这个架势,赶紧说“不是”。“是我们对您不孝?”“也不是”。“可您为什么非走这一步呢?”母亲说“你们黄大爷,对我挺好,我不能伤他的心。”老儿子说:“您不和老黄头拉倒,我们哥儿几个不起来!”僵持了两个小时后,母亲的再婚思想崩溃了。她大哭一场,然后说,“起来吧,我听你们的。”一对即将走进婚姻的夕阳恋人,生生被四个儿子拆散了。

  3、政策的阻力

  老年再婚是一个社会新生事物。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老年再婚问题不突出。所以,遗属政策是为不再婚制定的。当男性老干部和国企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但如果遗属再婚了,这份待遇就取消了。因为,老年再婚具有高离婚率和高丧偶率的特征,假如,遗属再婚后,不久有离异了,或男方有去世了,原来的遗属补贴也不恢复了。所以享受老干部和老职工遗属待遇的女性是不敢轻易再婚的。

  在住房、取暖等补贴上,也存在不利于再婚的规定。如再婚后,房补两份变成了一份,取暖费也只发给一份。这样的政策,必然影响再婚的稳定和幸福。

  如一位中学的女老师找了一位大学的教授。女老师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偏单元住房,而大学教授,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三室一厅住房,他们如果不再婚,按补贴政策,都可以分别增加住房面积。但再婚之后,却要把两套房的面积相加计算。结果,他们的住房,比教授的标准还多了几十平米,还要他们向单位外掏多余几十平米面积的费用。

  4、法律的阻力

  法律的阻力在现实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来的《婚姻法》没有反映老年再婚的特征。在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反对父母包办,维护青年人的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法律,而1980年修改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主要是提倡夫妻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这两部婚姻法实际上是初婚法,没有反映老年再婚的规律和特征。只有在2001年 4月 28日新修改颁布的《婚姻法》增加了老年再婚的条款。但是,并没有完全改变她的初婚法的基本框架。其中有些内容不符合老年再婚的要求。如规定“夫妻之间可以互相继承,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以互相继承”这个规定符合初婚者的实际情况,但却不符合老年再婚的实际。再婚老人的婚前财产互相之间是不相继承的,再婚老人的财产只有自己的子女继承,对方的子女是无权继承的。

  二是新修改的《婚姻法》社会普及率较低,对《婚姻法》新修改的内容所知甚少。包括那些法官、律师、政府官员等涉法人员对新修改的《婚姻法》都一知半解,概念模糊。如我市某著名的律师在老年再婚的财产解释上,都偏离了《婚姻法》的内容。原来,高法曾经规定过,结婚四年之后离婚,生活资料可以平均分割,生活八年之后离婚,住房和生产资料可以平均分割。但是,这个规定,在2001年 4月 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以及《婚姻法》解释之一公布之后,已被废除。但这位律师在给老年再婚者解释时,仍沿用已经过时了的提法。人为的给择偶和再婚的老年人造成了思想混乱,给他们再婚增加了障碍。

  四、及时的觉醒——再爱的机会掌握在自己手中

  老年再婚的成功需要主观努力和客观条件的结合。目前,老年再婚的客观条件基本具备。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有一定的舆论支持、有初步的社会帮助、有丰富的经验参考,再婚的成功机会把握自己的手中。

  1.再婚有法律保证

  在1996年10月1日,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再婚是重要的保障内容。(其中18条是老年再婚的具体内容,47条是如何保证老年再婚权益的实现)。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修改的《婚姻法》增加了老年再婚的条款,《婚姻登记法》也减少了老年再婚的烦琐手续,避免了再婚的麻烦。《婚姻法》解释之一和解释之二,对老年再婚更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指出了成功再婚的明确方向,操作起来更加便捷顺畅。

  2.再婚有舆论支持

  老年再婚有了一定的舆论支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各种社会媒体最早、最坚决、也最持久的支持老年再婚事业。

  电台、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体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支持老年再婚,而且,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热情不减,从发展的态势看,媒体将会继续支持下去。

  其二、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在老年人中,再婚已经走过了从耻到荣的道路。原来,老人对再婚的人,冷眼相看,嗤之以鼻,而今,对已经成功再婚的老人,投去羡慕的眼光,发出赞赏的口气。

  其三、许多子女已成为父母再婚的推动力。他们不但在态度上,支持父母再婚,而且在行动上主动为父母提供再婚帮助,不少儿女还利用各种途径,亲自为父母找了可心的老伴。

  其四、农村的一些丧偶老人,也开始走上再婚之路,享受了再婚的幸福生活。

  3.再婚有社会帮助

  对老年再婚的幸福事业,社会各种各级组织都给予热沉的支持和帮助。老龄委、工会、妇联、各种涉老企业、基层社区,老年大学等利用各种形式,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具体关怀和帮助。婚介机构,都积极地为老年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4.再婚有经验参考

  二十多年的老人再婚之路,创造了丰富的正面经验和深刻的反面教训。一些人再婚的失败,为后来再婚成功提供了珍贵的借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积极的努力和不懈的追求,终于享受了黄昏之恋的无比幸福。

  5.自己把握再婚机会

  老年再婚的坚冰已经打破,航路已经开通。社会已经为老年人再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和有效的支持系统,在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再婚的幸福,路在脚下,机会把握在自己手中。丧偶和离异的老年人,要破除传统观念,以开放的心态,积极的姿态,大胆地向前走,不回头,用实际的再婚行动,为自己创造再婚的幸福,实现晚年的人生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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